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今后的财政涉企资金分配中,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强化绿色导向作用,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意见》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类资金和人才建设资金)时,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根据《意见》,山东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包括列入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认定的企业;通过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等。
《意见》还明确了不予支持的范围。包括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山东省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会商机制,及时根据行业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环保政策要求、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等变化情况,不断完善“绿色门槛”制度。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为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促进企业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奠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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