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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的政策解读

媒体:中国福建  作者:中国福建
专业号:碳汇资讯
2017/5/27 6:26:07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闽政办〔2017〕55 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制定背景

2011年,为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改委选择北京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至2014年末,7个试点省市均已正式启动碳交易,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积累了成功经验。2016年7月29日,省政府依托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了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6年12月22日,我省碳市场顺利开市,福建林业碳汇(FFCER)作为三大交易标的之一,成功上线并迎来首批交易。当日,顺昌、德化两地共成交26.1万吨碳汇量,成交金额488.1万元。为促进全省林业碳汇发展,推进林业碳汇交易,进一步规范我省碳市场建设,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制定《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争取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提出“2017年,全省选择顺昌县、五一林场等20个县(林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每个试点开发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全省完成试点面积50万亩以上、新增碳汇量100万吨以上。‘十三五’期间,全省力争实施林业碳汇林面积200万亩,年新增碳汇量100万吨以上”。二是试点类型。包括碳汇造林项目试点、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试点、竹林经营碳汇项目试点。三是工作措施。主要提出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体系建设、加强技术创新、抓好试点建设、严把项目质量、加大宣传力度等。

三、对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试点目标问题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FFCER林业碳汇项目计入期可达20年以上,起始时间为2005年2月16日之后,即可追溯2005年至今约10年的碳汇量。因此,可估算为:试点的当年碳汇量= 0.2吨碳汇量/亩×50万亩×10年=100万吨。同时,试点的今后每年新增碳汇量= 0.2吨林业碳汇/亩×50万亩=10万吨。通过2017年的试点,以后每年预计可生成20个以上项目,完成面积50万亩,新增碳汇量100万吨以上。因此,确定全省“十三五”期间的目标任务:实施林业碳汇林面积200万亩、年新增碳汇量100万吨以上。

(二)关于试点范围问题

林业碳汇是个新鲜事物,其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且碳汇价格随行就市,不可预见性、不可确定性较强,前期需要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因此,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对20个试点县(林场)给予补助。其中顺昌县国有林场、德化县林业局2个试点项目,已经在2016年12月开发成功,并在我省碳市场开市首日完成了首批交易,其他的试点工作也正在按要求有序开展。通过2017年的试点,今后以点带面,全省铺开,根据我省碳市场对林业碳汇的需求情况,由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按规定和要求自行选择发展林业碳汇项目,以持续供给碳市场交易产品。

(三)关于试点类型问题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暂行办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改委备案发布的方法学实施。目前,已备案发布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主要有: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等。具体要求如下:

1. 碳汇造林项目。主要条件为:①2005 年2 月16 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②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③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主要条件为:①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2005 年2 月16 日以来乔木林地,且属于人工幼、中龄林;②土壤为矿质土壤,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③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3. 竹林经营碳汇项目。主要条件为:①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2005 年2 月16 日以来的竹林;②土壤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土壤的扰动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③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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