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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创新

媒体: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作者:王瑜贺
专业号:碳汇资讯
2018/5/23 7:11:07

近年来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造成的连锁反应,使得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了当前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以及各国在国际国内双重博弈的关注焦点。以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英国脱欧以及欧洲难民危机为代表的新的国际形势,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欧美为代表的传统气候大国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国内,政治意愿的缺失使得其难以继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传统的影响力,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亟待创新。相应地,国际社会已经对中国方案充满了期待。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全人类共同命运的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了中国对于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的美好蓝图,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目标不谋而合,是中国以全人类命运的高度深入全面地参与全球治理的新尝试,有利于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达成。

一、对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评估与反思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尤其是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签订更是在国际层面上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合作基础并指明了发展方向[1],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也初具雏形。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需求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公约》通过协商谈判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资金来源、技术转移、透明度及核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机制规划[2]。在对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方面,《公约》明确承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存在不对称责任,并要求各缔约国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3](MRV)的相关信息,以及接受其附属履行机构定期评审的义务。《公约》缔约方在1997年签署了首份“自上而下”形式强制性量化减排的《京都议定书》,成为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并建立起了以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三种灵活市场机制为主体的资金与技术转让机制①。但是,《京都议定书》也存在很大隐忧,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未能将世界上最主要的排放大国美国纳入其中,而随后加拿大于20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更是给议定书目标的实现蒙上了阴影。为适应国际形势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新趋势,各缔约方于2007年通过了将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作为支柱力量的《巴厘岛路线图》,进一步明确和发展了气候治理的内涵,并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发展与完善。2011年召开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各缔约方在此次会议上也对到2020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来源、机制构建等做出了相应安排。2011年“巴厘岛路线图”的实现,使得全球气候治理机制进入到“德班平台”的新的发展阶段,其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为制定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奠定基本框架。随后几届的气候变化大会也都是围绕此展开,并最终于2015年底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该协定的主要目标是“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②,并提出了各缔约方提交国家自主贡献量(NDC)的“自下而上”的新的减排方式,可以说《巴黎协定》的签署和正式生效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其后的2016马拉喀什会议和2017波恩会议为继续落实《巴黎协定》中有关2018年促进性对话、国家自主贡献、全球盘点、适应和资金等核心议题的磋商做出了必要的准备。

自1995年第一次《公约》框架下缔约方会议(COP)的召开,截至目前总计召开23次,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在肯定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现有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国际社会虽然在过去几十年围绕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气候问题的特性、机制的有效性以及各国的利益诉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广度与深度,削弱了各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国家间的利益争夺,并最终不利于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实现。对此,笔者认为现有全球气候治理的不足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气候问题的特性削弱了国际社会采取有效行动的政治意愿

气候问题并非新生事物,它与人类社会发展并行,长期存在,既包括地球在漫长历史发展阶段中的内部自然因素,也包括人类活动带来的外部强加因素,而外部强加因素主要指的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频繁活动尤其是较早步入工业化进程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活动。虽然对于气候变化是否是个真命题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科学界对于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气候变化有90%以上的可能是人类活动造成的,且联合国领导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13年9月公布的第五次年度气候变化评估报告(AR5)中也阐明了“由于人类频繁活动所导致的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经达到80万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如果温室气体按照现有规模继续排放下去,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很可能会因此毁于一旦。”③但是气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解决难度将远超其他全球公共产品问题的解决,气候变化作为全球温室气体长期排放的累积结果,其影响也将跨越时代,影响长久,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也将对后代人的生存环境产生后续影响。同时,气候变化问题又具有复杂性,人类现有的认知能力、对气候变化速率的测量和评价标准、减缓与适应的能力还很有限,凭借人类现有的科学技术能力,在短期内难以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之策。此外国际上还存在“气候阴谋论”[4]以及对于人类活动是导致二氧化碳浓度升高的最主要原因还存在怀疑,尽管并非主流,但依旧会对各国参与气候治理以及制定相关气候政策产生一定影响。因而,在面临如此复杂且难以短期内解决的气候问题之时,国际层面上也缺乏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政治意愿,出于各自国家利益的考虑,一些国家选择消极漠视的应对态度。因此,整体而言,在气候变化领域未能取得较大的实质性进展。

(二)现存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不足影响其运行效果

现存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是基于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谈判与合作,联合国作为气候变化信息的权威提供者和气候变化谈判的发起者与推动者,在推进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是联合国毕竟不是世界政府,无法发挥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绝对权威,其在气候变化领域也无法在实践中完全履行历届缔约方大会的协议内容,因而其有效性可谓大打折扣。回顾23届《公约》缔约方会议,无论是《京都议定书》主张下的“自上而下”的减排方式[5]还是《巴黎协定》主张的通过国家提交自主贡献量(NDC)替代刚性责任的“自下而上”的减排方式[6],都无法解决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有效性缺失的问题。此外,《公约》缔约方会议达成的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性协定,而软法性协定在实践中往往会遭遇各种困难与挑战,包括缔约方国内对条约的批准程序与条约的最终生效、对于减排量的监督与核查、共区原则下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2℃温升目标的实现前景、退约国家或行动迟缓国家带来的不确定性等,所有这些都将成为各方在履约进程中难以避免的挑战,如若不能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国际社会将难以实现减缓与适应的治理目标,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也将大打折扣。

(三)各国的利益诉求导致气候变化领域的博弈日趋激烈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最大的外部性问题,并且逐渐渗透到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等领域产生相互作用,但是各国由于发展阶段、国家实力、排放量差异,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各国在全球气候谈判进程中不仅仅关注绝对收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相对收益,且大国间的博弈显得尤为明显,所有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国际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使得各国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各国从各自的利益诉求出发,针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减排任务的公平合理分摊、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展开了激烈博弈,其对外气候政策也因此会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推进制造了人为的障碍,谈判进程容易陷入僵局,各方难以达成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决议。即便最终达成协议,也是各方妥协让步的产物,很难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使得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步履维艰、任重道远。

总体看来,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虽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气候治理实践中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尤其面对新的国际形势,现有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已经出现与之不相适应的趋势。为了更好地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国际社会就迫切需要一种互利共赢、合作共生的新理念来进一步引导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二、命运共同体与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联系

命运共同体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以及全球性问题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关于全人类未来发展的新理念,是中国外交的新思维,也是中国领导人基于对世界形势的准确把握而提出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曾在多个国际场合倡导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7],在2017年1月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和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重要演讲中,习近平更是从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建设的构想,充分展现了中国引领世界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历史使命和时代担当①。

命运共同体是全球问题不断凸显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提出的应对人类共同挑战的全球价值观,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在本质上紧密相联,全球治理即为世界各国对全球性问题基于共同价值判断之上的共同治理。气候变化的治理也是基于共同价值之上的共同治理,而命运共同体强调的互利共生、合作共赢的理念则有助于中国提出气候治理领域的“中国方案”。机制创新的根本在于理念的创新,在理念创新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处理机制框架内的现存问题,如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针对减排责任的划分分歧就导致了机制无法完成既定的协议目标,历史责任和现实发展上责任划分难以达成共识,这使得国家自主贡献难以有合理的参照点,温升目标的实现也将是一纸空谈。

在实力和意愿方面,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碳排放国,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8],并且中国也有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去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自己的贡献。近年来,中国从《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到推动《巴黎协定》的签署与达成[9],到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明确碳排放峰值、覆盖全国的统一碳市场②的启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的设立、《成果清单》的达成、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与发展,可以看到,中国正在以实际行动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以“中国方案”兑现着“中国承诺”[10]。在理念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符合中国国内自身发展需求,并顺应了国际可持续发展潮流,是中国自己的主动作为[11]。对照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在于其能够在国际社会形成有关气候治理的共有理念,共有理念会催生共有价值观的出现,从而解决了理念上的分歧;其次,命运共同体有助于各国明确责任划分,减少针对减排责任的不必要的分歧;最后,命运共同体则能够对现存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创新发挥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实现治理机制的优化。

(一)提供共生共赢的气候治理理念气候问题的灾难性后果具有很强的联动性,世界各国都难以在这一问题上独善其身,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建设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命运共同体的实现必然要求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空间,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巴黎协定》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世界各国都应当履行这一协定,但是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以及英国脱欧给协定的落实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和不确定性,国际社会在气候治理领域亟需新的治理理念的引导。有观点认为,如果美国在这一时间节点远离《巴黎协定》,那么中国就会成为该领域的领导者,而世界其他国家也将会跟随中国的领导③。在欧美国家的气候政策徘徊不定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发布了有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保护以及发展电力部门的计划,以确保无论美国的气候政策出现何种变化,中国将继续强化其环境和气候领域的行动④。历届缔约方会议上中国的政策立场已经表明中国坚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信心,且近年来中国倡导的命运共同体理念又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目标高度契合,恰到好处地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在新形势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的治理理念。

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领导人基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对全球气候治理领域贡献的“中国方案”,这一理念与以往的全球气候治理理念不同,是一种共生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理念,其主要内涵包括在气候治理领域主张国家间的合作共赢,通过公平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合理分担减排责任并实现利益共享,包容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主张与诉求,以中国的实际行动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新的动力,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填补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治理不足,为不确定性下的全球气候治理提供坚强的理念支撑。通过在国际社会倡导共生共赢的气候治理理念,中国将以实际行动有力推进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以及全球气候治理的大发展①。

(二)平衡合理分配气候治理责任气候问题虽然具有全球性,但是各国的差异性也使得各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和贡献有所不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已经对此加以明确解释,但是对于这一原则在全球气候治理实践中的理解也已经成为推进治理进程的重要分歧之一。尽管各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时期对此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承认“区别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也通过抱团行动,以集体的力量呼吁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并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治理领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演变,发达国家逐渐试图淡化“区别的责任”转而强调“共同的责任”,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并最终在《巴黎协定》中首次提出了“自下而上”由各国提交自主贡献量(NDC)的新的减排机制,虽然协定也写入了“共区”原则,但对于“共区”原则的理解分歧仍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在减排、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有效运行。

倡导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缓和“共区”原则理解上的分歧,国家自主贡献虽是对原有“自上而下”减排的创新,但是在责任分配和评审激励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难以鼓励各国在“全球盘点”的动态调整中按照自身实力和意愿做出最为合理的“责任认领”,来自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所(PIK)的研究报告表明“国家自主贡献还不足以在未来几年内实现设定的温升低于2℃的目标,各国还需要不断调整并提高各自的减排目标。”②此外,各国政府由于国内和国际的各种原因,在未来也很有可能完成不了既定的减排目标,而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有效解决责任分摊的问题。在划分责任上,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的是一种合作共赢、互利共生、共同发展的国际共生合作机制,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共生共荣的,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高度都与其他国家的发展成果紧密相连,实现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兼顾他国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共生发展。各国将在此共生机制的约束条件下,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平衡各国的实力和意愿,按照历史责任和现实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努力为《巴黎协定》设定的2℃以下的温升目标而贡献各自的力量。

(三)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优化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一种合作共赢的新理念,习近平在多个场合提到该理念,并呼吁打造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③,这一理念也同样适用于全球气候治理领域。气候变化问题早已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而气候治理机制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因而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过程中就无法回避“搭便车”行为带来的相应问题。全球气候治理具有投入上的非竞争性和收益上的非排他性,许多国家即便不承担或较少承担气候治理的成本,也能够自动分享到全球气候治理带来的积极效应,而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会造成全球气候治理上的“公地的悲剧”,即许多国家只愿享受气候治理的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起气候治理的成本,或是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而搁置或消极参与气候治理,从而导致集体利益的损失以及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较为缓慢。

推动构建命运共同体将有助于解决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困境,促进气候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减少搭便车行为,共同为气候治理而努力。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是一种权责共担、合作共赢的机制。与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相比,命运共同体通过提供全人类发展的共有理念形成共有知识,以有效约束和广泛动员来实现对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优化。首先,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向气候治理主体传递“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性以及气候治理主体责任性的共有观念,让国际社会都积极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伟大事业中来;其次,在约束力和动员能力方面,命运共同体不同于现有全球治理理念,从全人类的高度构建起了广泛的观念认同和价值观认同,使得该机制具有较强的动员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催生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和组织保障,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在共有观念的引领下,共同维护和发展气候变化这一公共产品,以化解气候治理领域内集体合作的困境,并最终实现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优化。

三、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机制创新与路径选择

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外交的新思维,是指导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创新、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推动力,更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理念支撑。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应当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积极推广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本国的气候治理利益融入到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之中,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积极为气候治理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一)推动构建“气候命运共同体”

2018年召开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以“在分化的世界中打造共同命运”为主题,这与习近平在2017年论坛演讲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经济全球化再平衡等重大主张高度契合。达沃斯论坛主席施瓦布在1月24日的会上指出,习近平在达沃斯的演讲是“中国与世界关系的重要转折点”,且今年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全球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表示支持,希望能够实现双赢乃至共赢。由此可见,在全球问题不断凸显尤其是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频发的国际形势下,打造共同命运,实现共生共赢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气候变化领域的命运共同体理念表达出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心声,只有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国际理念,才有实现的可能和引导更为高效的全球治理成果的影响力[12]。推动构建“气候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在全世界倡导绿色发展的理念,尊重国家间的差异,通过平衡各国利益与能力,保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理诉求的实现,合理分配减排责任,在共生共赢的观念引导下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清洁能源,将绿色发展与消除贫困有机结合,共担责任、同舟共济,在实现“气候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提供气候治理公共产品

全球气候治理的实现客观上要求治理主体在共有观念的基础上提供公共产品,在以美国退约和英国脱欧为代表的新的全球治理形势下,《巴黎协定》在履约进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与不确定性,因而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治理主体充当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者,而中国毫无疑问地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对象,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期待中国能够担当起提供气候治理公共产品的重任。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一直以来都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积极发挥大国的示范作用,较早设定了2020年的减排目标,并在历届缔约方大会中都积极推进气候谈判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习近平进一步表示,中国将于2016年启动在发展中国家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这些合作倡议是中国在气候治理领域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无私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义举。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政策和措施,体现了中国始终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的外交理念,表明了中国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国际关系主张[13]。

(三)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新动力

气候问题是一个涉及资源、能源、生存权、发展权的系统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在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为之共同努力[14]。习近平也曾强调,气候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科学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伦理问题,应把良好生态环境视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5]。现存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已经出现与新的治理形势不相符合的趋势,无论是“自上而下”的京都机制,还是“自下而上”的巴黎机制,都难以较好调动各缔约方积极参与到气候治理的进程中,其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在履约进程中也难以完全实现。因此,现存全球气候治理机制迫切需要注入新的动力,而命运共同体则完全符合气候治理现实的需要,中国也在多个场合表明了全球气候治理是大势所趋,无论国际形势发生怎样的变化,中国都将毫不动摇地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念,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以实际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挑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中国积极“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①。近年来,中国主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以及新能源产业,已经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16]。中国正在以实际行动为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注入来自中国的新动力,这既符合中国国内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积极承担应尽国际责任的大国担当。

(四)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新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客观上要求各国要构建起共有的治理理念,其中机制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在推进制度构建的进程中,大国的示范作用极其重要[17]。原因在于,大国的政策往往会成为中小国家政策的风向标,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就已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气候治理前景的普遍担忧,唯恐出现负面效仿作用。在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需要坚持南北对话与南南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发达国家需要在绿色基金的基础上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这是实践层面上实现减缓和适应的关键途径之一,历届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也都肯定了这一气候援助的国际共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有能力也有意愿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12月发表的《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指出,“未来五年,中国将继续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100个生态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援助项目”②,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努力和决心,也表明了中国将在坚持合作共赢、互利发展的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新合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现有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集中体现为气候问题特性导致的有限参与度、现有机制有效性不足以及利益诉求导致的博弈日益激烈,而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气候治理在本质上紧密相联,能够在气候治理理念、责任分摊和机制优化方面做出完善和提升。在新的全球治理形势下,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期待和呼吁下的中国方案,中国将以实际行动推动构建“气候命运共同体”,提供气候治理公共产品,借助中国方案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新动力,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新合作,实现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创新,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构建起共生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参考文献略)◆

往期回顾

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科研与教学资源为基础的新型高校智库。研究院专注于广东国际化战略理论、实践与政策等问题研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战略咨询和决策支持,是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外交部政策研究重点合作单位、中联部“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理事单位、广东省首批重点智库、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广东基地、广东省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研究院为主平台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创新中心列入广东省高水平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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