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来源于基金会通过捐赠人捐赠、国家财政拨付以及增值活动所得的资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非限定性基金,指捐赠人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具体的限定(对本类基金的管理详见第三章);限定性基金,指捐赠人对资金的用途或时间有具体的限定(对本类基金的管理详见第四章)。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使用。基金增值活动所得资金依照本办法中对非限定性基金管理要求使用。

第三条  基金应用于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各项的规定公益活动。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法、安全、公开、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资金的应有价值。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人制度,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章  基金募捐及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对符合《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应制定详细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项目活动报告,并报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按照自愿原则,所捐赠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及其业务范围,并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基金会视捐赠财产情况,可以要求捐赠人出具捐赠财产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会与捐赠人经过协商达成捐赠意向,交换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捐赠意向书;

(二)基金会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双方权益等内容订立并正式签署捐赠协议;

(三)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到基金会;

(四)基金会确认收到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后,出具捐赠收据和相关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

(一)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捐赠财产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对捐赠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妥善保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记录并反映本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捐赠协议文本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存管理。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合法途径开展增值活动,以提高基金收益;对符合《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制订详细计划,并报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才可执行。

(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按不超过捐赠资金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办公行政开支等;捐赠资金用于救援赈灾的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管理费用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基金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凡国家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从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列支;凡签订劳动协议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其费用执行协议规定,从基金利息、管理费用等中列支。

第三章  非限定性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非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用于开展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1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项目经办人提出意见,秘书长决定;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的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使用计划及预算,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议时,基金会财务部应就非限定性基金的收支情况做出专门说明。

笫四章  限定性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限定性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和非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指经基金会批准、在基金会内部设立、专户管理、捐赠数额较大、专门用于某项业务活动的基金;非专项基金多为一次性捐赠,捐赠数额较小,主要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凡向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时明确设立专项基金的意向,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均可设立专项基金。

(二)设立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程序是:执行完第二章相关程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报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设立。设立后,专项基金的名称,由基金会商捐赠人确定。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的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财务部按捐赠人意愿设立专户,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委派代表组成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制订专门管理办法;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职能是制订和修改该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工作计划以及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决定经费支出的权限及其程序,并出具书面文件,基金会财务部据此执行。

(四)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应由基金会财务部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该专项基金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专项基金的支持项目经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确定后,由基金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捐赠人不予介入;基金会在项目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项目结束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五)专项基金的撤销。专项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撤销:实施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捐资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履行其职责,拖欠应支付捐赠款一年以上的;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撤销的。

(六)专项基金的终止。专项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终止:合同到期的;所资助或支持的对象发生变化,致使该专项基金任务不能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的结余资金可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

(七)专项基金的撤销或终止,应通过该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审议,并提出相应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正式撤销或终止,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三条  非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非专项基金捐赠数额一般少于50万元;捐赠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捐赠人应就有关活动的权益与基金会签定协议,待资金到位后协议正式生效。

(二)非专项基金在完成指定的活动后,其结余资金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继续用于同类公益活动,亦可转入非限定性基金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并主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在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同时要不断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权责与奖惩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立即纠正其违反协议的行为。捐赠人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严格管理使用基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可给予以下方式的鼓励或表彰:

(一)个人捐赠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法人或组织捐赠财产价值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由基金会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可受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个人捐赠财产价值达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法人或组织捐赠财产价值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由基金会理事长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可受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可在基金会网站或相应出版物发布相关信息,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三)巨额捐赠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由基金会理事长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聘为理事或荣誉理事(单位);可应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可在基金会网站或相应出版物发布相关信息,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四)对在捐赠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有关人员,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及项目关联人员可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对管理基金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基金增值部分年终实际到帐金额的适当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从基金增值收入中列支;

(二)具体奖励人员和金额,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对违反基金会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0年7月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公布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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